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 10 26)

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2020年8月27日 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南区域;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

(四)陵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