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 #
2016年10月27日 滨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5日 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道路管理,保障城区道路完好畅通,发挥城区道路功能,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区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相关附属设施。
道路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巷通道等。
桥梁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