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2016年4月28日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6年8月4日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
2016年10月1日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
(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四条 禁止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十)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