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21 07 30)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

2006年11月30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中的“近似”。

第八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