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1997 06 05)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

1997年6月5日 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发布 

1997年7月1日 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